113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范思善
被 告 瑞佑思健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與
被告瑞佑思健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此
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
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