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張孟裕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其
債務人里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對
被告尚有新臺幣(下同)5,568,819元之債權存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68,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