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劉宣伶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美秀間
損害賠償事件(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補字第42號裁定移送而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查台端前以相同原因事實向本院對被告周美秀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60號受理中,則本件是否有繼續訴訟及繳納裁判費之必要,請台端自行審酌,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