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趙清淵
趙清昭
趙文斌
趙文傑
趙文錦
趙文屏
趙文強
張麗華
趙庭瑩
趙文誠
趙文瑄
趙文絹
王趙文煦
趙文霙
趙文義
趙文燦
趙洪文裡
趙文駿
趙文秀
趙文杏
共 同
被 告 趙清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分別將附表所示之土地
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
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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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 |
| | | |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 |
| 趙文斌、趙文傑、趙文錦、趙文屏、趙文強、張麗華、趙庭瑩 | | |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2/9=846,502元 | |
| | | |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 |
| | | |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 |
| | | | 土地面積1,088.36㎡×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1/9=423,25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