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林郎宗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並
具狀陳明本件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