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陳世強
被 告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則自113年8月27日起至
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3年9月20日)前一日止,利息金額為7,8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007,890元【計算式:本金2,000,000元+利息7,890元=2,007,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2份,並
具狀陳明本件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