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王雅綸
清亦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優豆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文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華聰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