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謝宇傑(原名:謝文凱)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
。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
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聲請人訴請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575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相對人於
上開執行事件對
聲請人主張之債權總額為準。而相對人於上開執行事件聲請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729元、利息71,757元(利息起算日前之未收回利息),及自民國9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995%計算之利息,
暨自9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利息、違約金部分計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5日止,總額為1,908,5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
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71,081元【計算式:790,729元+71,757+1,908,595=2,771,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7,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