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黃煥文
曾志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其頷等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