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麗橋生技有限公司
一、原告與
被告林睿杰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4,552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睿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