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西安天碩環境能源有限公司
被 告 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10,008,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日即民國113年4月22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幣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4.525元計算,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銀行歷史本行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服務附卷
可稽,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234,382元(計算式:人民幣10,008,000元×113年4月22之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25元=45,28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410,552元,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