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劉玉蓮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