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42號
再審原告 仙溪蘭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3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5,870元【計算式:占用高雄市○○區○○里○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1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50元/平方公尺=48,750元、占用同段2130地號土地面積共5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元/平方公尺=128,750元、占用同段2131地號土地面積共2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70元/平方公尺=218,370元,合計395,87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郭文通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