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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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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林光村 


被      告  梁重禮 
            梁家銘 
            陳億隆 
被      告  益晟五金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梁佑聖 
被      告  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沈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依原告之各項聲明,原告與各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屬普通共同訴訟,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此外,依前開規定,就起訴「前」利息請求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價額,即該部分利息之請求,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3日,是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被告
各項聲明請求金額
1
梁重禮、梁祐聖
⑴本金:2,000,000元
⑵利息: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⑶合計:2,000,000元
2
梁重禮、梁家銘、益晟五金有限公司、
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⑴本金:2,000,000元
⑵利息:
  ①其中1,000,000元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②其中1,000,000元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③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3日之利息合計:11,475元
⑶合計:2,011,475元
3
梁重禮、梁祐聖
⑴本金:9,253,400元
⑵利息: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⑶合計:9,253,400元
4
梁重禮、陳億隆、益晟五金有限公司、
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⑴本金:9,253,400元
⑵利息:
  ①其中1,754,000元自付款提示日即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②其中1,500,000元自付款提示日即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③其中849,000元自付款提示日即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④其中1,500,000元自付款提示日即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⑤其中1,931,700元自付款提示日即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⑥其中1,718,700元自付款提示日即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⑦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3日之利息合計:38,825元
⑶合計:9,292,225元
5
梁重禮、梁祐聖
⑴本金:3,420,900元
⑵利息: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⑶合計:3,420,900元
6
陳億隆、益晟五金有限公司、
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⑴本金:3,420,900元
⑵利息:
  ①其中1,607,100元自付款提示日即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②其中1,813,800元自付款提示日即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③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3日之利息合計:18,773元
⑶合計:3,439,673元
7
梁重禮、梁祐聖
⑴本金:1,000,000元
⑵利息: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⑶合計:1,000,000元
8
梁家銘、益晟五金有限公司、
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⑴本金:1,000,000元
⑵利息:自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3日之利息合計:8,361元
⑶合計:1,008,361元
9
梁重禮、梁祐聖
⑴本金:1,000,000元
⑵利息: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⑶合計:1,000,000元
10
梁祐聖、梁重禮、益晟五金有限公司、
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⑴本金:1,000,000元
⑵利息: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3日之利息合計:3,770元
⑶合計:1,003,770元
11
梁重禮、梁祐聖
⑴本金:4,000,000元
⑵利息: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⑶合計:4,000,000元
12
梁重禮、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益晟五金有限公司
⑴本金:4,000,000元
⑵利息: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3日之利息合計:15,082元
⑶合計:4,015,082元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共計:41,444,88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