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林光村
梁家銘
陳億隆
益晟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佑聖
人
被 告 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家成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票款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51號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444,886元,
嗣原告於113年5月29日就
上開裁定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重抗字第25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770,80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4,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