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弘靂綠能科技機械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宏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