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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歐佳蓉
上列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4日113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