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原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佳茂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2,000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1,272,000元;至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