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安琪
王分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永晉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永晉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