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宗哲律師
熊心瑜律師
陳亭諠律師
被 告 嵐傑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
被告應依與原告簽立之模板含組立工程報價單,完成統包工程中之系統模板組立工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5,000元(即原告主張之得受利益);原告訴之
備位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5,075,0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