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變更
要保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
經查,原告
起訴狀未具體列明
被告○○○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