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變更
要保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列明
被告○○○之姓名
暨可供送達之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茲原告既迄未依本院裁定意旨為補正,是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