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迦南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宛靜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
律師 被 告 宇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0,000元、新臺幣334,589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3,264,989元【計算式:334,589元+美金90,000元×32.56(
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3年7月11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64,9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