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許文鳴
楊平南
楊雅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
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
第31636號
強制執行程序(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
分公司112橋金職申字第487號)所
拍賣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上開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6,000 元(即上開土地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