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陳建財
紀冠羽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鍵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
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鍵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