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李史寶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3,045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一項⑴272,070元+本金111,642元之利息105,648元+⑵297,839元+本金132,665元之利息125,488元+違約金2,000元=803,0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