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陳求嘉
被 告 聖地一代管理委員會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次按,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或撤銷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顯
非關於
人格權或
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判意旨
參照)。
本件原告聲明求為撤銷
被告民國112年12月23日所召開之112年度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係屬財產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