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
被 告 安禾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茂箖
人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安禾田有限公司(下稱安禾田公司)、徐茂箖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7,490.86、3,154.15平方公尺,下合稱
系爭土地)之
地上物拆除,將土地全部騰空返還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67,515元【計算式:占用面積(7,490.86+3,154.15)㎡×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15,967,515元】;第二項請求被告安禾田公司、徐茂箖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716,667元;第三項請求被告安禾田公司、徐茂箖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第四項請求被告安禾田公司、徐茂箖就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之給付義務,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第四項請求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4,400,000元最高限額
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經核該擔保物價值為15,967,515元(計算式同上),高於擔保債權額,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00,000元。茲以原告
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84,182元(計算式:15,967,515元+2,716,667元+14,400,000元=33,084,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