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李漢宇
李丞佑
李國任
上
當事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建號建物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
告李漢宇應將分割繼承登記
予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對被告李榮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394,860元,高於
上開不動產被告李榮繼承後潛在部分之價額61,525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246,100元1/4=61,525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