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原告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5647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9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3及10被告應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31,200元、4,190,630元應予剔除,並分配與原告467,766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467,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