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61號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原告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267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4
被告應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17,724,254元應予剔除,並分配與原告11,180,744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80,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