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嘉凱律師
黃鈺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
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
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再補繳28,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