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惠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8,0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64,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