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尤淑玉 
被      告  晶閎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曹靖敏 
被      告  陳科綸(原名陳奇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晶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晶閎公司)邀同被告曹靖敏及陳科綸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及112年7月3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500萬元之授信契約書,嗣被告晶閎公司於109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20日至114年11月20日止,約定利率如附表所示,另於112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4日至117年7月4日止,約定利率如附表所示。另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授信契約書第6、7條約定之情事,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晶閎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2年9月20日,即未再依約繳納,依前開約定,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晶閎公司迄今積欠原告借款本金569萬3,0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曹靖敏及陳科綸為被告晶閎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晶閎公司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60頁),且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亦未以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以及被告均已視同自認等情,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借款本金
借款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1,800,000
799,714
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
自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000
78,947
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113年7月20日止
自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00,000
3,864,833
自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自112年11月5日起至113年5月4日止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00,000
949,541
自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自112年11月5日起至113年5月4日止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69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