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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      告  精銳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廷駿  
原告與被告鴻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文到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82元。此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