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宏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
前揭裁定、送達證書
可稽。
詎上訴人
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113年10月11日上訴人透過其原審之訴訟
代理人稱:
本件決定不上訴了,所以不會繳費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
可佐,是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