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張丞鈞
被 告 呂耀興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77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減縮為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
減縮聲明後,本件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
爰依
前揭規定,
依職權裁定改行
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