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莉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