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16號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即明。
二、
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299元,
上開裁定正本於同年月31日、114年1月2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之
住居所(本院卷第407、409頁),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