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陳璽聘
被 告 郭芸蓁即尚溢國際企業社
被 告 黃田富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加盟合約
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3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黃田富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