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
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