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王碧霞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王麗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理由狀
所載,係對
前揭判決
駁回上訴人請求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