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葉進順
黃振羽律師
被 告 葉文吉
鍠鑫鋼鐵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原告主張與
被告葉文吉間成立
使用借貸契約及請求被告二人遷出等部分,認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