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76號
原 告 涂仁安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