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80號
被 告 郭慶堂
陳文安
王陳桂桃
葉陳雀美
兼上三人共同
被 告 陳趙清月
陳希龍
郭益成
郭永在
蔣金蘭
蔣順陽
蔣秋明
郭祥安
兼上八人共同
被 告 陳怡君
陳怡茹
陳怡雯
陳彥伶
郭林玉春
郭秀琴
郭小芬
汪郭碧玉
陳郭金碧
茲因送達與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之程序問題,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五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