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郭菊
輔 助 人 劉谷晞
劉谷蕙
共 同
輔 助 人 劉谷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謝明昌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4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