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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抗  告  人  葉柔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奇萍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