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百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係對
前揭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2,688元本息之部分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707,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
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