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狀
所載,係聲明廢棄
前揭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判命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647,339元本息,核其上訴利益為647,3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
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