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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大正貨運有限公司
原 告 蕭明清 共 同 被 告 蔡宗慶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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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